歐盟AI法案透明度守則:深偽強制標示2026年8月生效

文章重點

  • 歐洲委員會於2025年12月17日發佈《AI生成內容透明度實務守則》首份草案,依據歐盟AI法案第50條制定,要求所有AI生成的音頻、圖像、影片及文本必須以機器可讀格式標記
  • 守則提出「通用AI圖標」概念,以「AI」縮寫為核心(德國使用「KI」、法國使用「IA」等本地化版本),旨在建立跨語言、跨平台的統一識別體系
  • 部署者(Deployers)對深偽內容負有強制披露義務,即使內容合法亦須明確標示;藝術和諷刺類內容僅需最低限度、非侵入性披露
  • 守則經歷187份書面意見、3場專題工作坊及多項專家研究,由數百名業界、學術界、公民社會及成員國代表共同參與制定,第二份草案預計於2026年3月中旬發佈
  • 規則於2026年8月2日正式生效,已上市系統享有6個月過渡期;守則技術上屬自願性質,但將成為監管機構的核心參考標準

一、首份草案的戰略意義:從原則到操作的關鍵跨越

2025年12月17日,歐洲委員會正式發佈了《AI生成內容透明度實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的首份草案。這份文件的意義遠超表面的程序推進——它標誌着歐盟AI法案從「立法原則」走向「執行細則」的關鍵轉折點。自2024年8月歐盟AI法案全文生效以來,業界最大的焦慮並非法案的嚴厲程度,而是其模糊性:第50條規定AI生成內容必須「可被識別」,但究竟以何種技術手段、遵循何種標準、達到何種程度才算合規?這份草案首次給出了具體答案。

草案的核心要求可以歸納為四個維度:有效性(effective)、互操作性(interoperable)、穩健性(robust)和可靠性(reliable)。這四個詞看似抽象,實則劃定了極為具體的技術邊界。「有效性」意味着標記不能是裝飾性的——它必須真正能夠被檢測系統識別;「互操作性」排除了各家廠商各自為政的可能,要求標記遵循統一技術標準;「穩健性」要求標記能夠抵抗常見的規避手段(如截圖、轉碼、壓縮);「可靠性」則意味着標記系統的誤判率必須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

這四項要求合在一起,實質上宣告了一個時代的來臨:AI生成內容的「匿名」時代即將終結。從2026年8月2日起,任何在歐盟市場運營的AI系統提供者,都必須確保其生成的每一段音頻、每一張圖片、每一幀影片和每一段文本都攜帶不可輕易抹除的「數位身份證」。這不是建議,而是法律義務。

187份
書面意見提交
3場
專題工作坊
數百名
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
2026年8月2日
規則正式生效日

二、「通用AI圖標」:一個小圖標背後的大博弈

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提議之一,是建立一個「通用圖標」(Common Icon)來標識AI生成內容。圖標以「AI」縮寫為核心設計元素,同時允許各成員國使用本地化的對等縮寫——德國使用「KI」(Kuenstliche Intelligenz)、法國使用「IA」(Intelligence Artificielle),以此類推。這個看似簡單的設計決策,背後蘊含着深層的政策博弈。

首先是「可見性」與「用戶體驗」之間的張力。一方面,監管者希望AI標識足夠醒目,讓任何普通用戶在瀏覽社交媒體、新聞網站或即時通訊應用時都能立即識別AI生成內容。另一方面,過於侵入性的標記可能嚴重影響內容的可讀性和美觀性——想像一下,如果每張AI生成的插圖左上角都印着一個巨大的「AI」浮水印,創作者和平台運營者都不會滿意。草案試圖在這兩個極端之間找到平衡,規定標識必須「清晰可見」但又不能「過度干擾內容本身」。

更深層的博弈在於標準化的政治經濟學。通用圖標的設計看似是一個純粹的UI/UX問題,但實際上涉及誰來定義「AI生成」的邊界。一張使用AI進行10%色彩調整的照片是否需要標記?一篇由人類撰寫但經AI潤色語法的文章呢?一段使用AI降噪處理的錄音呢?通用圖標的適用範圍界定,將直接決定數以百萬計的內容創作者和平台的合規成本。

本地化縮寫的設計也折射出歐盟內部的語言政治。允許「KI」和「IA」等替代方案,表面上是對多語言多元性的尊重,但實際上可能削弱標識的「通用性」——如果一位德國用戶在法國網站上看到「IA」標識,他未必能立即理解其含義。這種「本地化」與「統一化」之間的矛盾,是歐盟幾乎所有跨境數位政策都會遇到的結構性難題。

「透明度守則不是要消滅AI生成內容,而是要確保公眾在面對任何內容時都擁有知情權。在深偽技術日益逼真的今天,這不僅是消費者保護問題,更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歐盟AI辦公室(EU AI Office)

三、深偽標示的雙軌制:提供者義務與部署者義務的精密分工

草案在深偽內容的規管上建立了一套精密的「雙軌制」——區分AI系統「提供者」(Providers)和「部署者」(Deployers)的不同義務,這是理解整份守則運作邏輯的關鍵。

提供者義務:任何開發或提供能夠生成或操縱音頻、圖像、影片或文本內容的AI系統的企業,必須在技術層面確保其輸出內容包含機器可讀的標記。這意味着OpenAI的DALL-E、Stability AI的Stable Diffusion、ElevenLabs的語音合成系統等,在歐盟市場上線的每一個版本都必須內建標記功能。標記必須嵌入內容的元數據或使用浮水印技術,且需經過獨立測試以驗證其「穩健性」——即不會因為簡單的格式轉換、壓縮或截圖而丟失。

部署者義務:使用這些AI系統來創建或傳播深偽內容的個人或機構(如媒體公司、廣告代理、社交媒體用戶),必須在面向公眾的層面進行明確披露。關鍵在於,即使深偽內容本身是合法的——例如一段用於電影特效的AI換臉片段、一則使用AI合成語音的廣告——部署者仍然負有披露義務。這一點打破了許多業界人士的預期:合法性不等於透明豁免。

然而,草案對藝術和諷刺類內容給予了特別處理。對於「明顯屬於藝術、創意或虛構性質」的作品,僅要求「最低限度、非侵入性」的披露——例如在作品末尾的鳴謝欄位中標注即可,無需在內容本身上疊加顯眼的AI標識。這一豁免機制試圖在「公共利益」與「創作自由」之間劃出一條合理的邊界,但也不可避免地引發了爭議:誰來判定一段內容是「藝術」還是「資訊」?一段使用AI換臉技術的政治諷刺影片,究竟適用「藝術豁免」還是「深偽強制標示」?

此外,草則明確規定,任何與AI系統進行互動的企業或組織都必須告知用戶其正在與AI交互——除非在具體情境下「這是顯而易見的」。這條規則的實際影響範圍極廣:從客服聊天機器人到AI語音助理,從自動生成的新聞摘要到AI驅動的產品推薦系統,幾乎所有面向消費者的AI應用都可能需要加入某種形式的互動披露。

提供者(Provider)與部署者(Deployer)義務對比

提供者(開發AI系統的企業):必須在技術層面將機器可讀標記嵌入所有AI生成內容,包括元數據標記和/或浮水印;標記須滿足有效、互操作、穩健、可靠四項標準;須經獨立測試驗證標記抗篡改能力
部署者(使用AI系統的個人/機構):對深偽內容負有面向公眾的明確披露義務,即使內容合法;須使用通用AI圖標或等效清晰標識進行標示;藝術/諷刺類內容可僅作最低限度、非侵入性披露
互動披露義務:所有與AI系統互動的場景中,企業須告知用戶正在與AI交互——除非此事實在具體情境下「顯而易見」

四、法國Grok深偽調查:守則出台的現實催化劑

草案的發佈並非發生在政策真空中。法國數據保護監管機構(CNIL)正在對Elon Musk旗下xAI公司的Grok聊天機器人進行深偽調查,原因是Grok被用於生成非自願的性暗示深偽內容。這起案件為透明度守則的出台提供了極為鮮明的現實背景——它清楚地展示了在缺乏強制標記機制的情況下,深偽技術可以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

Grok案的關鍵爭議在於「技術能力」與「安全護欄」之間的失衡。xAI的Grok模型在圖像生成方面採用了相對寬鬆的內容政策,這使其成為某些用戶生成非自願色情深偽的工具。受害者——往往是公眾人物和普通女性——發現自己的面部被嫁接到性暗示圖像上,這些圖像在社交平台上迅速擴散,且幾乎不可能被完全清除。

從監管角度看,Grok案暴露了現行框架的兩個根本缺陷。第一,缺乏技術層面的標記機制意味着深偽內容一旦離開生成平台,就與「真實」內容混為一體,受害者舉證維權的成本極高。第二,平台責任的邊界模糊——xAI是否應為用戶利用其工具生成的深偽內容承擔責任?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答案。

透明度守則正是針對這些缺陷的制度性回應。強制性的機器可讀標記使深偽內容在技術層面「可被追蹤」——即使經過多次轉發和平台遷移,嵌入式浮水印和元數據標記仍能幫助識別內容的AI生成來源。部署者的披露義務則建立了一道法律屏障:任何人在傳播深偽內容時如果不進行明確標示,都將面臨法律制裁,無論內容本身是否「合法」。

然而,守則的實際執行力仍面臨巨大挑戰。開源AI模型(如Stable Diffusion的社區版本)的標記機制可以被技術用戶輕易繞過;跨境傳播使得歐盟境外生成的未標記深偽內容仍可大量流入;而對於Telegram、Discord等端對端加密平台上的深偽傳播,監管機構幾乎無從下手。這些執行層面的困難,使得守則在某種程度上更像是一份「最低標準聲明」,而非萬無一失的保護方案。

五、立法時間線:從草案到生效的七個月衝刺

守則的制定時間線緊湊而密集,反映出歐盟在AI監管實施層面的緊迫感。首份草案於2025年12月17日發佈後,目前正處於公眾諮詢和利害關係人反饋階段。第二份草案預計於2026年3月中旬發佈,經過進一步修訂後,最終版本的守則將於2026年6月定稿。而第50條的相關規則將於2026年8月2日正式生效——這意味着從最終守則定稿到法律生效,企業僅有約兩個月的準備時間。

這個時間線之所以值得特別關注,是因為它暴露了一個幾乎所有大型科技監管法案都會面臨的結構性問題:立法速度與企業合規準備之間的時間差。對於大型AI公司(如OpenAI、Google、Meta)而言,兩個月的技術部署時間或許勉強可行——它們擁有專業的法規合規團隊和充足的工程資源。但對於中小型AI開發者、獨立創作者平台和跨境電商而言,理解守則要求、評估技術選項、採購或開發標記系統並完成部署,兩個月的時間顯然捉襟見肘。

草案因此設置了一個6個月的過渡期(grace period),適用於規則生效日前已在市場上運營的AI系統。這意味着在2026年8月2日前已經上線的AI產品,最遲需要在2027年2月前實現完全合規。對於已經在運營中的系統而言,這是一個相對合理的緩衝期;但對於計劃在2026年下半年推出新產品的企業,強制標記功能必須從第一天起就被納入產品設計。

2025年12月17日
首份草案發佈
2026年3月中旬
第二份草案
2026年6月
最終守則定稿
6個月
已上市系統過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守則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自願性」文件——它不是直接具有約束力的法規,而是對第50條義務的「實務解釋」。但這種「自願性」在實際運作中極具欺騙性。歐盟AI辦公室已經明確表示,守則將成為監管機構評估企業是否合規的「核心參考」。換言之,一家企業在技術上可以「不遵循」守則,但如果其替代方案無法達到守則所設定的標準,它仍然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第50條。這種「軟法硬用」的策略,是歐盟在GDPR實施中已經嫻熟運用的監管手法。

六、技術挑戰:標記系統的攻防博弈

守則要求標記系統必須「穩健」和「可靠」,但在技術現實中,這兩項要求面臨着根本性的挑戰。AI內容標記技術目前主要有三種路徑:元數據標記(metadata tagging)、隱性浮水印(invisible watermarking)和顯性標識(visible labeling)。每一種都有其技術優勢和固有缺陷。

元數據標記是最簡單的實現方式——將「AI生成」資訊寫入內容文件的元數據欄位(如圖片的EXIF資訊)。C2PA(Coalition for Content Provenance and Authenticity,內容來源和真實性聯盟)標準是目前最成熟的元數據框架,已獲得Adobe、Microsoft、Google等主要科技公司的支持。然而,元數據的致命弱點在於其極易被移除——一次簡單的截圖或格式轉換就能清除所有元數據資訊。

隱性浮水印通過在內容的像素層面或音頻頻譜中嵌入人眼/人耳不可察覺的資訊,理論上能夠更有效地抵抗格式轉換和壓縮。Google的SynthID和Meta的Stable Signature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隱性浮水印技術。但學術研究已經反覆證明,幾乎所有已知的隱性浮水印方案都可以被針對性的對抗攻擊所破解——特別是對於開源模型,攻擊者可以直接分析浮水印嵌入邏輯並設計反向操作。

顯性標識(即在內容表面添加可見的「AI」標記)是最直觀的方式,但也是對用戶體驗影響最大的方式。它適用於社交媒體帖文和新聞文章的標注,但在影視製作、廣告創意等場景中幾乎不可接受。

守則在技術路徑選擇上採取了「技術中立」的立場——它規定了標記系統必須達到的結果標準(有效、互操作、穩健、可靠),但不強制指定具體的技術實現方式。這種「結果導向」的監管策略為技術創新留出了空間,但也將「穩健性」的定義權在很大程度上交給了市場和司法實踐來逐步明確。可以預見,未來數年內,圍繞「何種程度的浮水印穩健性才算合規」將產生大量的法律爭議和技術辯論。

「標記技術的攻防博弈永遠不會結束。但透明度守則的意義不在於創造一個完美的技術防線,而在於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使得故意規避標記行為本身成為違法。這是從技術問題到法律問題的範式轉移。」

七、香港視角:《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與深偽治理的本地化挑戰

歐盟透明度守則的出台,對香港乃至整個亞太地區的AI治理都具有深遠的示範效應。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數位經濟樞紐,香港在深偽內容治理方面面臨着獨特的挑戰和機遇。

香港目前尚未有專門針對AI生成內容或深偽技術的立法。現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間接保護——利用他人面部資料生成深偽內容可能構成「未經同意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的違規行為,而傳播非自願的性暗示深偽內容可能觸及《私隱條例》第64條關於「起底」(doxxing)行為的修訂條款。然而,PDPO的框架設計並非為AI生成內容量身定制,在適用深偽場景時存在諸多灰色地帶。

例如,PDPO的核心概念是「個人資料」的收集和處理,但AI深偽技術可以僅基於公開可得的照片生成高度逼真的虛假內容——這些公開照片是否構成受保護的「個人資料」?PDPO中「資料使用者」的定義如何適用於開源AI模型的終端用戶?這些問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尚無明確答案。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近年來已就AI技術發佈多份指引文件,包括對生成式AI的使用建議和對企業部署AI系統的最佳實踐指南。但指引的法律效力有限,與歐盟透明度守則即將形成的「軟法硬用」強制機制相比,香港的監管力度仍顯得相對溫和。

更值得關注的是「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可能對香港企業產生的間接影響。任何在歐盟市場提供AI服務或處理歐盟用戶數據的香港企業,都將直接受到第50條透明度義務的約束。對於在港運營的跨國科技公司和金融機構而言,歐盟標準很可能成為其全球合規的「最高公分母」——為了降低多地區合規的複雜性,企業傾向於將最嚴格地區的標準推廣至所有運營市場。這意味着即使香港本地法律不要求AI內容標記,許多在港運營的企業仍可能「自願」採用歐盟標準。

香港深偽內容治理現狀與歐盟標準對比

歐盟(EU AI Act第50條):AI生成內容強制機器可讀標記;深偽內容強制披露;通用AI圖標;2026年8月2日生效
香港(PDPO + 行業指引):無專門AI內容標記法規;深偽內容依賴PDPO間接保護;PCPD發佈非約束性指引;「起底」修訂條款可覆蓋部分場景
關鍵差距:香港缺乏AI內容標記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布魯塞爾效應」可能推動在港跨國企業自願採用歐盟標準;本地立法需考慮與內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銜接

八、亞太平台治理:從歐盟標準到區域協調的漫漫長路

將視野從香港擴展至整個亞太地區,歐盟透明度守則的出台凸顯了區域AI治理碎片化的嚴峻現實。中國早在2023年1月即實施了《深度合成服務管理規定》,要求深度合成內容必須以「顯著標識」方式提醒公眾;韓國於2024年修訂選舉法,禁止在選舉期間傳播未標記的AI生成政治內容;日本則傾向於通過行業自律而非立法來推動AI內容的透明度;新加坡透過其《人工智能治理框架》鼓勵自願披露,但同樣未建立強制標記機制。

這種「各自為政」的局面為跨境運營的科技公司帶來了巨大的合規負擔。一家同時在歐盟、中國和東南亞市場運營的AI公司,需要同時滿足歐盟的機器可讀標記要求、中國的顯著標識規定、韓國的選舉內容限制和其他市場的各異規則。在技術層面,不同地區的標記要求可能互不兼容——歐盟倡導的C2PA元數據標準與中國要求的「顯著標識」並非同一技術路徑。

對於香港而言,其作為「超級聯繫人」的角色在AI治理領域同樣具有重要意義。香港有條件成為亞太區域AI治理標準協調的樞紐——它既擁有成熟的普通法體系(與歐美監管框架更具親和力),又與內地的監管機構保持密切溝通渠道。如果香港能夠率先建立一套兼顧歐盟標準和亞太現實的AI內容透明度框架,不僅能提升本地AI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還可能為區域治理協調提供可借鑑的先例。

然而,這種「橋樑角色」的實現並非理所當然。它需要港府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切實行動:一是啟動專門的AI內容標記立法研究,而非僅依賴PDPO的間接適用;二是積極參與國際標記技術標準的制定(如C2PA聯盟),確保香港企業在標準形成階段就擁有話語權;三是與內地監管機構建立AI治理的常態化溝通機制,推動跨境標記標準的互認互通。

九、「自願守則」的悖論:軟法如何產生硬約束

透明度守則最值得深思的制度創新,在於其「自願但實質上強制」的法律定位。從形式上看,守則是一份「實務指南」,企業可以選擇遵循或不遵循。但歐盟AI辦公室的明確表態——守則將作為監管機構評估合規性的「核心參考」——使其在實際運作中具有了準強制的效力。

這種「軟法硬用」的策略並非歐盟的發明,但歐盟無疑是當今世界最善於運用這一策略的監管體系。GDPR的行為準則(Codes of Conduct)、數位服務法案(DSA)的風險管理框架、以至於金融領域的巴塞爾協議,無一不是以「自願」之名行「實質強制」之實。其背後的制度邏輯是:在技術快速迭代的領域,僵化的硬法規則很快就會過時,而由行業參與者共同制定的「最佳實踐」則可以更靈活地適應技術變化——但為了防止行業「自律」流於形式,監管機構需要將這些「最佳實踐」與法律後果掛鉤。

對企業而言,這意味着一個清晰但嚴峻的信號:不遵循守則不是違法,但不合規是違法。如果你選擇不採用守則推薦的標記方案,你需要自行證明你的替代方案同樣滿足第50條「有效、互操作、穩健、可靠」的要求——而舉證責任在企業一方。在這種制度設計下,絕大多數企業會選擇遵循守則,因為自證合規的法律成本遠高於直接採用守則標準。

守則的制定過程本身也彰顯了這種「軟法」的民主合法性。187份書面意見、3場專題工作坊、數百名來自業界、學術界、公民社會和成員國政府的參與者——這種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的制定模式,使守則能夠宣稱它不是監管機構的「一家之言」,而是行業共識的結晶。當然,「共識」這個詞在歐盟語境中往往意味着「大型企業的聲音比小型開發者更容易被聽到」,這是另一個值得警惕的問題。

十、前瞻:深偽治理的全球競賽與香港的策略選擇

歐盟透明度守則的出台,標誌着全球深偽治理進入了「實質性監管」的新階段。此前各國的討論多停留在原則和框架層面,而歐盟率先提出了具體的技術標準、明確的義務分配和清晰的實施時間線。這為全球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設定了一個無法迴避的參照基準。

從2026年3月中旬的第二份草案到6月的最終定稿,再到8月2日的正式生效,留給全球AI企業的準備時間並不充裕。對於在歐盟市場有業務存在的香港科技公司而言,合規準備需要立即啟動:評估現有AI產品是否包含內容標記功能,了解C2PA等技術標準的實施要求,制定跨地區合規策略以應對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差異化要求。

但更根本的問題在於:在深偽技術持續進化的背景下,以「標記」為核心的治理範式究竟能走多遠?當AI模型的開源化使得任何有基本技術能力的人都能繞過標記機制,當跨境資訊流動使得區域性的標記義務輕易被規避,當AI生成內容與真實內容之間的邊界日益模糊,我們是否需要思考標記之外的補充機制——例如AI素養教育、平台責任強化、國際執法合作?

歐盟的透明度守則無疑邁出了重要的第一步。它建立了「AI生成內容不得匿名」的基本原則,為全球AI治理提供了一個可操作的制度範本。但第一步之後,還有漫長的路要走。對香港而言,當務之急不是被動等待國際標準的明朗化,而是主動參與標準的制定和本地化,在這場全球深偽治理競賽中佔據有利位置。畢竟,在數位時代,制定規則的人往往比遵循規則的人擁有更大的主導權。